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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企业员工福利费支出

淮南市企业员工福利费支出遵循国家统一规定,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补助、困难帮扶、食堂补贴、节日慰问、疗养等集体福利支出,不得发放现金或变相发钱(如无依据的“过节费”)。企业需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流程,保留发票、签收单等凭证备查。淮南市税务部门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执行监管,不另设地方标准。合规列支可税前扣除,超支或用途不符则需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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