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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福利费包括: - 职工食堂、医疗、生活困难补助; - 节日福利、住房补贴(非货币性)等。 注意: - 必须真实发生、取得合规票据; - 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认可的合理工资,不含社保、公积金; - 现金形式发放的福利(如节日红包)若计入工资,则按工资扣除,不占14%限额。 超限部分需纳税调增,增加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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