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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员工福利时,税法上视为销售行为,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上,首先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这样处理时需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无需再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此外,如果发放的是外购商品,且用于员工福利,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但也无需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则可能需要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合理规划员工福利是提升团队凝聚力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然而,当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时,这一行为在税务上如何界定?是否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员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