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醒: 
 
 范畴和标准 
 
 执行主要和公司标准 
 
 期股由来和持仓总数 
 
 选购期股的自有资金 
 
 期股的支配权、出让和兑付 
 
 相关要求 
 
 (一) 范畴和标准 
 
 1.范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责任有限公司和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总和经理。
 
 2.标准: 
 
 (1)与公司效绩挂勾。 
 
 (2)即期权益与信赖利益紧密结合。 
 
 (3)鼓励与管束紧密结合。 
 
 (二) 执行主要和公司标准 
 
 1.期股执行的行为主体 
 
 平级市人民政府或受权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承担对受权投资机构的老总执行期股鼓励;受权投资机构承担对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老总执行期股鼓励,报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报备;未列入受权运营的国企老总的期股鼓励,由我国受权投资机构明确提出建议,报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审核。 
 
 公司经理的期股鼓励,由公司股东会承担执行,报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报备。 
 
 2.执行期股鼓励的国企务必具有以下标准: 
 
 (1)公司产权年限清楚,创建了规范化的人事制度。 
 
 (2)公司规范化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 
 
 (3)实施了公司企业管理者任职资格规章制度和竞聘上岗规章制度。 
 
 (4)企业亏损暂不推行期股的鼓励。 
 
 (三)期股由来和持仓总数 
 
 1.企业管理者期股的由来: 
 
 (1)上市企业 
 
 ①已在深沪A股市场发售的企业,可根据具备控投影响力的法人股或国有制国有股所得的股票红利、个人公积金转赠股设定期股。有标准配股或增发新股的企业,可由具备控投影响力的法人股、国有制国有股公司股东申购配股或新股上市后设定期股。 
 
 ②已在境外上市的企业,适用前述要求。海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要求。 
 
 (2)未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有限公司 
 
 法人股出资人按公司承诺本年度的每股公积金作价对企业管理者设定期股。 
 
 (3)国有独资企业 
 
 出资人按公司承诺年度的单位资产资产总额测算作价,采用虚似股权的方法设定期股。 
 
 2.公司企业管理者期股持仓总数,由执行行为主体依据客户总资产和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等要素,开展综合考核明确,总产量不能超过相对控股占比。 
 
 (四)选购期股的自有资金 
 
 企业管理者选购期股的自有资金 
 
 1.付款给企业管理者的年收入中,按一定占比转换历时股。 
 
 2.依据公司经营业绩和自主创新、创新产品、创新管理等状况,按资产总额升值一部分或新增加盈利的一定占比给与企业管理者尤其奖赏。 
 
 3.企业管理者的自筹资金。 
 
 4.公司专项资金出借企业管理者。 
 
 以上方法可以交叉式应用。但企业管理者贷款选购的期股不能超过期股总金额的50%。 
 
 (五)期股的支配权、出让和兑付 
 
 1.期股的支配权 
 
 (1)上市企业企业管理者拥有的期股,由企业管理者与执行行为主体签署个股租赁协议书,期股期满前,这一部分个股的投票权由执行行为主体履行;企业管理者拥有的期股享有年底分红和送配股的支配权。 
 
 (2)未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有限公司的企业管理者拥有的期股,由执行行为主体按持仓市场份额派发股份登记证书,在要求持仓的期内拥有年底分红和送配股的支配权,不拥有投票权。 
 
 (3)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管理者拥有的虚似期股,由执行行为主体发送给虚拟股权登记证书,虚似股权无投票权,企业管理者拥有的虚似股权可参加公司曾经的分配利润。 
 
 2. 期股的出让和兑付 
 
 公司企业管理者任职期期满或任职期内部原因撤职、离休、激发等缘故离岗的,经离任审计后,其销售业绩指标值经考评评定,其所持股权按以下要求解决: 
 
 (1)属上市企业的个股,企业管理者可于离岗之日起6个月后按目前市场价转现,还可以个股方式再次拥有。 
 
 (2)属未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企业管理者所拥有股权,可以按近期评定的每股公积金做为出让价钱,由执行行为主体认购或出让给随后企业管理者。 
 
 (3)国有独资企业企业管理者拥有的虚似股权,按公司近期评定的企业资产资产总额做为价钱开展出让,由执行行为主体承担认购。 
 
 (六)相关要求 
 
 1. 股权的设定、由来、选购、出让和买卖等须符合我国要求。 
 
 2. 执行期股鼓励要优先示范点,吸取经验,持续推进。全国各地可挑选 满足条件的公司开展示范点。试点工作方案由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或公司投资主体明确提出,报平级市人民政府审核。 
 
 3.期股就是指公司出资人同企业管理者承诺,企业管理者在任届内做到承诺总体目标后、按明确价钱选购或接纳奖赏、赠送等而取得的本公司推迟兑付的股权。期股持有人拥有要求的权利和义务。 
 
 {详见中共四川省委政策研究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2000年5月19日川委办[200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