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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员工福利费发放标准

静安区企业员工福利费发放标准遵循国家及上海市规定: - 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4% 提取,用于职工医药、困难补助、集体福利等; - 节日慰问品(如中秋、春节)可发放实物或提货券,总额一般不超2800元/年(参照上海工会标准); - 不得以现金形式普遍发放福利(工会经费另有规定除外); - 福利费须纳入企业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依法代扣个税(如属应税福利)。 具体执行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主确定,但不得违反廉洁纪律和税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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