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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员工福利费支出比例

静安区企业员工福利费支出比例遵循国家统一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该比例适用于所有企业(含静安区内单位),无论行业或规模。福利费用于职工医药费、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等,需真实发生并留存凭证。 注意: - 14%是税前扣除上限,非强制计提比例; - 现行会计准则允许据实列支,无需预提; - 超出部分需纳税调增,不得税前扣除。 静安区无地方特殊比例政策,执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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