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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员工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购进货物、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发放节日礼品、食堂采购、员工宿舍家电、体检团建等,即使取得专票,也必须做进项税转出。税务稽查重点之一就是这类“看似合规实则违规”的抵扣行为,企业应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福利支出,避免补税、罚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