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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员工福利费支出明细

长宁区企业员工福利费支出明细需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规定,主要包括:节日慰问品(人均≤300元/节,全年≤1800元)、生日蛋糕券(≤300元)、高温清凉饮料、困难职工补助、体检费、食堂补贴等。所有支出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凭合规发票报销,并附发放清单、签收记录。福利费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且不得用于现金发放、购物卡、烟酒等禁止项目,接受工会与税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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