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5年按置到公司军队转业干部的薪资待遇,依照国发[1995]19号要求套改时,其工资待遇应按不低于自己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薪水,官职(文职人员等级)薪水,基础工资和兵龄薪水四项之和的80%金额,再参考所属公司同样职位(岗位)、相同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明确,转业干部的别的工资待遇,按所属公司的要求实行。
2.1993年10月1日之后准许复转到公司运行的军队转业干部,现薪水小于以上要求的,可按以上标准再次明确。
3.1993年9月30日之前准许复转并未退队的军队转业干部,因为未参与1993年部队工资改革,在1993年10月1日之后复转的,其薪资待遇仍按沪人资发[92]78号文档要求申请办理。